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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有何要注意的陷阱

2020-10-23 142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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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商品房认购书中的陷阱: 1、商品房还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还不得进行出卖; 2、开发商企业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 3、开发商往往还会规定,因购房者原因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金不予退还。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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