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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高度危险物

2021-11-12 41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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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高度危险物有以下几种: 1、易爆物质是指固体或者液体物质或者这些物质的混合物, 自身能够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其温度、压力和速度高到能对周围造成破坏,包括不放出气体的烟火物质。 2、易燃物质包括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 (1)易燃液体是指在 其闪点温度(其闭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0. 5C,或者其开杯试验闪 点不高于65。)时放出易燃蒸气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者是 在溶液或悬浮液中含有固体的液体。 (2)易燃固体包括:容易燃烧或者摩擦可能引燃或助燃的固体;可能发生强烈放热反应的自反应物质;不充分稀释可能发生爆炸的固态退敏爆炸品。 3、剧毒性物质是指经吞食、吸入或者皮肤接触后可能造成死 亡或者严重受伤或者健康损害的物质。毒性物质的毒性分为急性 口服毒性、皮肤接触毒性和吸入毒性。分别用口服毒性半数致死 量LD5。皮肤接触毒性半数致死量LD5。吸入毒性半数致死浓度 LC5。 衡量。经口摄取半数致死量:固体LD5。<200mg/kg,液体 LD50 <500mg/kg;经皮肤接触24h,半数致死量lAo砭1 OOOmg/kg;粉尘、烟雾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dOmg/L的固体或者液体。 4、 放射性物质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且其放射性活度浓度和总活度都分别超过GB 11806规定的限值的物质。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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