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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患的医疗纠纷案例的问题的解决办法有哪些?

2024-06-04 32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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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第一,医生需认真履行知情告知义务。涉案医院显然没有做到这一点。首先,术前就没有与患者进行充分沟通。应该说,涉案医院对该患者的疾病诊断是正确的,采用胃镜下微创治疗也是患方选择的,问题是经治大夫并没有就胃镜下微创治疗可能造成胃出血、胃穿孔和胃后壁粘膜下肿物有可能不能一次性切除等不良后果向该患者及其家属进行详细说明,甚至用过分承诺代替有效沟通,弱化了患者的风险意识。其次,术前没有与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由于时间紧张等原因,医生便在没有与患方签署知情同意书和其家属还没有来到医院的情况下,催促该患者独自一人上台做了手术,使患者家属产生了不满情绪;第三,术后没有向该患者及其家属如实告知手术情况和下一步的治疗方案。该手术或经治大夫本应及时将手术情况及下一步治疗措施如实向患方详细说明,求得理解和配合,但却采取了回避态度。这样做,既不利于患者疾病的治疗,还埋下了引发纠纷的隐患。 第二,应在术前或术后对胃粘膜下隆起肿物进行病理组织学检查。对人体器官增生物进行病理组织学检查是诊断恶性病变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和方法,也是临床工作不可或缺的诊疗常规。虽然较小的胃粘膜下隆起肿物恶性病变的可能性很小,但不等于所有较小的胃粘膜下隆起肿物都是良性肿瘤。所以,但凡发现或切除此类肿瘤,就要对该肿瘤进行病理组织学检查。很明显,本案手术大夫没有这样做,存在着医疗缺陷。可以想象,该患者下一步到别的医院切除胃粘膜下隆起肿物,如果没有发现恶性病变,倒还平安无事,假如切除的是恶性肿瘤,患方肯定就会找回来。到那时,涉案医院拿不出可以作为依据的病理组织学检查报告,恐怕又要产生新的医疗纠纷。 第三,应由经治大夫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病情和治疗措施,其他医务人员如有不同意见,不要越过经治大夫向患者及其家属直接表述。发生该起医疗纠纷的直接原因是2024年6月9日查房时,涉案科室一个并非经治大夫的医生告诉患者其胃体粘膜下隆起肿物并没有切除。越过经治大夫直接向患者表述自己的不同意见不够妥当。并不是说不应该向患者说明手术情况和缺陷,而是应该由手术或经治大夫选好时机,采用恰当的方式与患者进行沟通,效果可能就会好一些。其他医务人员如果在治疗上有不同意见或见解,可以与经治大夫商讨,再通过经治大夫与患者沟通,这才是既为患者也为同仁负责的正确做法。从省医调委多年来调处的纠纷情况看,由此引发的纠纷案件并不鲜见,这个教训必须引起各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高度重视。 第四,应积极应对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的医疗纠纷,避免激化医患矛盾。在出现医疗纠纷苗头或者在医疗纠纷发生初期,临床科室如何应对和处置,将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临床科室医护人员都能够充分发挥“一线”作用,在发现医疗纠纷苗头或者在医疗纠纷初发期,采取正确的方法和积极的补救措施,就可以把纠纷苗头消融在萌芽状态,或者减轻纠纷发生强度,为医院层面化解医患矛盾创造有利条件。反之,如果临床科室采取回避、敷衍甚至推诿的态度和做法,不能在事发之初从患者角度考虑问题和采取有效措施,而是一味地“摘清”自己,就有可能激化矛盾,使小纠纷变成大纠纷,小疙瘩结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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