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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劳动合同附加条款是不是有效

2024-05-01 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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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劳动合同之中所附带的各项条款同样具备法律效应。具体来说,此类附件如同劳动合同书本身,均依法拥有同等程度的法律权威性。附件多与劳动合同共同签订,仅仅在补充协议方面,才会独立进行签署。当合同附件由劳动者用人单位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便可视为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层面,带有附件的劳动合同得到了广泛认可,因此,附件亦应被赋予相应的法律效力。这些附件还可作为解决劳动争议过程中的有力证据。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纳入劳动合同附件,那么对用人单位而言,规章制度的修订及变更将变得相当繁琐。尽管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制定需历经多次民主程序,但用人单位仍享有最终决策权,而劳动合同仅能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下方可签署或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n(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n(二)意思表示真实;\n(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n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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