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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什么

2021-03-01 13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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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环境污染侵权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但是由于存在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由于免责条件实际上界定了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免责条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从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看,免责事由有三项: 1、不可抗力。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免责: 一是不可抗力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二是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损害。 2、第三者过错造成损害后果。 一是要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 二是加害人要对第三人过错举证;三是这种免责条件适用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损害。 3、其他免责事由。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为免责事由; 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水污染损害的,为免责事由;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责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场合,为免责事由。 只要其中具备上述事由之一,致害人就可以免予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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