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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有: 1、不可抗力,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2、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有: 1.不可抗力,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2.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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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力 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不可抗力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2)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损害。 2、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 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 (2)加害人要对第三人过错举证; (3)这种免责条件适用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损害。 3、其他免责条件 (1)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为免责条件; (2)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水污染损害的,为免责条件; (3)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责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场合,为免责条件。
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和第三者的行为。 只要证明企业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质,而公众的人身健康在排污后受到或者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由该排污行为所致。从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看,免责事由有三项: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和第三者的行为。只要其中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致害人就可以免于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可抗力免责条件,加了诸多的限制。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且由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才可以免责。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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