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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力 《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条件,加了诸多的限制。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且由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
一、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的概念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但是由于存在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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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环境污染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对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所谓免责,是指行为人客观上造成环境污染危害,但由于不可归责的原因,法律规定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因为免责条件实际上规定了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免责条件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免责有三个原因: 1、不可抗力。免责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不可抗力只包括不可抗力的自然原因; 第二,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害。 2、第三者过错造成损害后果。 首先,当事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但仍不能避免损害; 第二,加害人应证明第三人的过错;第三,这种免责条件适用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损害。 3、其他免责原因。战争行为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是免责的; 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时的疏忽或其他过失造成海洋和水污染损害的,为免责;损害是受害人自身责任造成的,在水污染场合是免责的。 只要有上述原因之一,受害者就可以免除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不可抗力《法》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条件,加了诸多的限制。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且由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才可以免责。这样,构成污染环境的免责条件。一是不可抗力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二是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损害。具备了这样两个条件的不可抗力,才可以免责。对免责条件限制严格,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得到赔偿,这样的规定是有积极意义的。(二)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第三人过错造成受害人污染损害,构成免责条件,一是要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二是加害人要对第三人过错举证;三是这种免责条件适用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损害。(三)其他免责条件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为免责条件;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水污染损害的,为免责条件;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责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场合,为免责条件。 1、《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环境污染危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2、《》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水污染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4、《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1、不可抗力 《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条件,加了诸多的限制。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且由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才可以免责。 2、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 第三人过错造成受害人污染损害,构成免责条件, 一是要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 二是加害人要对第三人过错举证; 三是这种免责条件适用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损害。 3、其他免责条件 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为免责条件;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水污染损害的,为免责条件;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责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场合,为免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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