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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主要有哪些?

2021-11-22
侵犯环境污染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对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所谓免责,是指行为人客观上造成环境污染危害,但由于不可归责的原因,法律规定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因为免责条件实际上规定了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免责条件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免责有三个原因: 1、不可抗力。免责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不可抗力只包括不可抗力的自然原因; 第二,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害。 2、第三者过错造成损害后果。 首先,当事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但仍不能避免损害; 第二,加害人应证明第三人的过错;第三,这种免责条件适用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损害。 3、其他免责原因。战争行为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是免责的; 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时的疏忽或其他过失造成海洋和水污染损害的,为免责;损害是受害人自身责任造成的,在水污染场合是免责的。 只要有上述原因之一,受害者就可以免除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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