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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效力顺序如何确定?

2021-04-06 5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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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遗嘱效力顺序的确定,有两种情况: 1.遗嘱订立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有多份遗嘱的,公证遗嘱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2.遗嘱订立在《民法典》实施之后,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具体分析: 一、遗嘱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形式有以下六类: 1.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打印遗嘱;是指通过打印机打印的,打印遗嘱,一定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并且立遗嘱人和见证人都要在每一页签字,还要注明年月日。 4.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6.公证遗嘱:是指立遗嘱人至公证机构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二、遗嘱效力的排序: (一)遗嘱订立在《民法典》之前 《民法典》颁布施行之前,公证遗嘱在继承中具有绝对的优先性。根据原有法律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二)嘱订立在《民法典》之后 《民法典》实施后,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法律条文,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继承中若存在多份真实合法的遗嘱并且内容相互冲突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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