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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废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原则,因此,《民法典》生效实施后,公证遗嘱的效力与其他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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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也就是说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可以,此时该立遗嘱人才具有遗产的处分能力。如果立遗嘱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所立的遗嘱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3、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2、遗嘱能力,又称遗嘱处分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依法自由处分自已财产的资格。遗嘱是民事法律行为,须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自然具有法律特别规定的行为能力才得设立遗嘱。即并非任何人都可设立遗嘱,只有具有遗嘱处分能力的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资格。
立遗嘱人必须具备立遗嘱的能力。遗嘱必须是基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如果没有立遗嘱的能力,就意味着遗嘱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容易侵犯继承人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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