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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效力顺序: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先。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1、法律规定遗嘱有下列几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五种,在遗嘱的效力顺序中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2、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非经公证程序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其他形式的遗嘱也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公证遗嘱。 3、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4、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5、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6、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7、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多份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遗嘱,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主《民法典》第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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