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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立案程序规定

2023-04-24 39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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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政执法立案程序规定如下: 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3、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4、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印章; 5、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如下: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违法事实与证据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何种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立案应当首先口头告知被处罚人,最终应当出具处罚决定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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