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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并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客观反映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主动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和复印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文书和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无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应当在五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上级人民检察院是否在收到《提请审查意见》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内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正确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决定》复印件及时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
法院院长发现,提交审委会最高院发现地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最高检发现法院,检察院发现法院当事人提起应当再审:有新证据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原来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证据没经过质证的证据法院经申请未调取的适用法律错误的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该回避没回避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遗漏请求或者必须参加的当事人的有12种情况可以再审也就是审判监督程序
检察机关立案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为确保立案质量,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立案。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的程序是: 1、由承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 2、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 3、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 4、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还要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经过批准或决定以后,由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据此正式对案件展开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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