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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的监督程序

2020-07-14 59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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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人民法院在接到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后,应当在3日指定一名执行员对异议进行审查。案外人对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标的物提出执行异议或其他异议标的数额较大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二)对案外人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召集有关单位或个人包括案件当事人进行辩认、质证。对辩认、质证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三)案外人因客观情况不能直接举证的,执行员应当根据案外人提供的证据线索进行调查,也可根据案件需要自行调查举证。 (四)主审人或合议庭应在接到异议后的七日内把执行异议审查清楚,并将审查情况和审查结果写出书面报告,附驳回执行异议或中止执行的裁定书草本报送院长审批。情况复杂,证据一时难以认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局面申报院长审批。院长接到审查报告后,认为事实清楚的,应在前日内签发驳回执行异议或中止执行的裁定书。 (五)认为案外人对执行上级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标的物提出的异议成立,需要裁定中止执行的,应分别进行处理。属本院一审判决、上级法院维持的,根据本院院长批准上级法院改判或指令、交办执行的,把会议庭意见写成书面报告,附提请准予裁定中止执行意见表一式二份,报送上级法院审批。上级法院应在收到报告后的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裁定中止执行的决定,并把意见表一份送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收到上级法院准予裁定中止执行的意见后,应立即以本院名义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异议人及有关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 (六)对于事实清楚的简单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口头裁定,由书记员记入笔录。 (七)案外人对人民法院执行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按法定程序报告院长裁定中止执行,然后把执行异议交由法律文书发布机关审查。 (八)认为异议成立,依法需由执行法院再审的,由院长在决定中止执行的一个月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法需由上级法院再审的,由审委会讨论后,把需要再审的意见报上级法院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执行提请再审意见书后的一个月后,把处理结果(决定是否再审)复函执行法院。 (九)异议人不取执行法院驳回异议的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暂缓执行。执行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5日内,连同执行卷宗一起送至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一个月内作出维持或撤销执行法院裁定的裁定。
法律依据
《执行异议案件程序问题分析》第二条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案范围,不应当作为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未提出明确的、具体的针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内容,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执行行为或对特定执行标的执行,向执行机构声明不服,并请求予以纠正。执行异议请求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针对法院的某一执行行为或对特定执行标的执行要求变更或撤销。法院应当在执行异议阶段行使必要的释明权,指导当事人明确对执行法院的具体执行行为或特定标的的执行是否有异议。 非利害关系人提起的执行异议。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严格审查把握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异议人与执行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执行行为对其利益不产生影响、与其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不具有异议人的主体资格,不得提出执行异议。对无利害关系人滥用异议权,拖延执行、逃避执行的,要在驳回异议申请的同时,加大惩戒力度。 对执行依据的异议。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如果是与原判决、裁定有关,即执行标的与执行依据中确定的标的具有同一性或相关性,则属于对执行依据的异议,依法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当驳回当事人异议申请,同时,根据执行依据为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的不同情况,向当事人释明不同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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