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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程序与流程

2021-12-01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并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客观反映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主动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和复印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文书和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无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应当在五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上级人民检察院是否在收到《提请审查意见》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内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正确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决定》复印件及时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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