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并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客观反映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主动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和复印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文书和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无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应当在五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上级人民检察院是否在收到《提请审查意见》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内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正确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决定》复印件及时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
执行监督立案程序: 人民法院的立案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执行机构在接受移送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
1、属于。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检察机关予以立案监督。 2、《刑事诉讼法》第87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75人已浏览
1,139人已浏览
321人已浏览
1,09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