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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鉴定不予以准许的案件,有权利不予鉴定

2020-06-02 188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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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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