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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哪些情形下对哪些涉外民事案件的裁定不予认可或不予认可

2022-02-14
台湾地区的判决或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认可:(1)违反一个中国原则;(2)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仲裁裁定)效力未确定;(3)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仲裁裁定)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4)案件是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5)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6)案件是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经人民法院所承认的; (7)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仲裁裁定)的,应当在该判决(仲裁裁定)发生效力后1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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