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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婴处理制度

2021-11-04 18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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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死婴处理制度如下: 1、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4、对死胎、死婴的处置,由医务人员告知产妇及家属死胎、死婴的处置办法,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5、对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的死胎、死婴,不得自行处置,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   严禁进行尸体买卖,严禁利用尸体进行商业性活动。
第九条   除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机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尸体捐赠。前款规定情况下使用完毕的尸体,由接受尸体的单位负责对尸体进行殡葬意义上的最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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