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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动机形成的基本条件

2020-08-03 424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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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按照我国刑法学教科书的定义,所谓犯罪动机就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诱因条件也就是说,有需要产生,还要有诱因条件。由此可见,形成动机的条件有二:一是内在条件,即需要、欲望;二是外在条件,即诱因、刺激。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更是规定了四个基本原则以指导具体的量刑实践,笔者将其概括为量刑的五种均衡,分别为罪刑均衡、责刑均衡、目的均衡、(具体的)政策均衡和时空均衡,其中罪刑均衡(违法性大小)和责刑均衡(有责性大小)实现的是该当之刑罚,因为存在罪刑均衡从而能够确定量刑的基准,因为加入责任因素而使得刑罚具体化;后面三个均衡的实现则均在广义的刑事政策涵盖之内(称之为刑事政策之刑罚亦未尝不可),其中,依据特殊预防之目的而量定的刑罚是刑罚的个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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