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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打听打听这个砖厂劳动合同要如何拟定啊?

2024-06-06 5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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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一般规定 1.1词语定义 除非“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本合同中下列措词及用语应当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本项目 指发包人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相关批准文件而建设的工程项目。 1.1.2本工程 指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实施、竣工和修补质量缺陷的本项目内的有关工程,包括合同文件约定的所有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和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内。 1.1.3本合同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1.1.4合同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合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 1.1.5合同协议书 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 1.1.6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明确合同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的文件。 1.1.7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是合同当事人根据本工程实际需要对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的具体约定、补充和修订。 1.1.8技术标准和要求 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用以明确现场条件、周围环境、承包范围、适用规范、技术等内容的文件。 1.1.9合同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清单内所列出的图纸、招标过程颁发的招标补遗或修改图纸、图纸质疑函回复文件和合同履行中发包人确认及补充修改的图纸组成。 1.1.10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指已由承包人填入价格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工程量清单。 1.1.11中标通知书 指招标人通知投标人为本工程中标人的函件。 1.1.12发包人 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3发包人代表 指由发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1.1.14承包人 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5承包人代表 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1.1.16设计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7监理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8监理人代表 指由监理人任命的,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1.1.19永久工程 根据相关合同文件约定所需建设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相关的工程设备。 1.1.20临时工程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和修补任何质量缺陷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工程设备。 1.1.21区段 指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需要而将本工程划分的若干个施工段。本工程区段划分说明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22工程设备 指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 1.1.23材料 指合同文件约定的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和物资,但工程设备除外。 1.1.24施工机械设备 指为完成合同文件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但不包括工程设备。 1.1.25现场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本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文件中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现场的具体地理位置及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 1.1.26合同工期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期限。 1.1.27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所载明的开工日期。 1.1.28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实施及完成本工程至合同条款约定的实际竣工标准的日期。 1.1.29天(日) 指一个公历日,每连续的24小时按照一天计算。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内所说明的天数,均为日历天数。 1.1.30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1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企业管理费和应当合理分摊的其他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1.1.32缺陷责任期 指工程实际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完成本工程质量缺陷修补所需的时间。 1.1.33保修期 指承包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期要求全面履行工程保修责任的期限。 1.1.34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1.1.35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解释 1.2.1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语,均指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2.2本合同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当考虑。 1.2.3除非有特别指明是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凡合同文件中对合同条款编号的引用,无论是否已指明是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均是指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包括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对其的补充和修订。 1.3书面形式 1.3.1书面形式,是指手写、打字或印刷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2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中的任何条款所述及的由任何人所发出或颁发的任何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当是书面形式。 1.3.3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当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并不应当被无故扣押或拖延。 1.3.4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送达地址等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语言和文字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合同的所有合同文件的制订、解释和说明,均应当使用中文。如果合同文件中使用了非中文的文本,提供该合同文件的一方应当同时提供中文的翻译文本,并应当按照翻译文本对该合同文件进行理解、解释和执行。 3.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当能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表); (5)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合同图纸。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 4.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法规。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5.技术标准和要求 5.1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承包人如果更改施工“技术标准和要求”,应当事先获得发包人书面形式认可。 5.2如果“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出现国外规范或标准,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中文译本,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与此有关的购买和翻译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3如果“技术标准和要求”各条款相互之间存在矛盾,承包人应当遵循较严格的规定,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6.图纸 6.1图纸 6.1.1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提供图纸的日期及图纸套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1.2发包人所提供的图纸套数无法满足施工需要时,由承包人自费复制。 6.1.3如果购买或复制标准图纸,购买或复制标准图纸的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图纸误期和误期的费用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已经或将要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承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说明所缺图纸的具体细节、对工程进展的影响以及提供图纸的最晚时间。发包人仍然未能向承包人提供所需图纸,应当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合同工期并为承包人追加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6.3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的图纸 6.3.1如果合同文件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对工程设计的质量负责。承包人同时应当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监理人,并经监理人报发包人、设计人或相关图纸审批单位批准。 6.3.2承包人还应当依据竣工资料的相关要求将详细的使用维修手册以及竣工图纸等报监理人。 6.4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及协调配合图 6.4.1按照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需要制作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协调配合图等图纸的,承包人应当制作,并在开始施工前报监理人审批,在获得监理人批准后按图施工。此类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6.4.2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述图纸后7天内提出审核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6.5现场图纸准备 承包人应当在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7.发包人 7.1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7.1.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7.1.2委托设计人完成本工程的设计(按照第6.3款约定应当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除外),并负责对设计人的工作及其进度做出妥善的监督和协调。 7.1.3委托监理人对工程进行监理,对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做详细定义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或将委托监理合同的一份副本转交承包人。 7.1.4委派发包人代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 7.1.5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7.1.6发包人应当委托监理人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7.1.7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移交现场前负责完成现场准备工作。向承包人移交现场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现场内及其空中任何障碍物的清除。包括但不限于现有房屋的拆迁及拆迁渣土等的清除、青苗树木的保护或迁移、现有管线的改位或迁移等,保障现场内场地平整; (2)提供水源及接口; (3)提供雨水和污水排放接口; (4)提供电源及接口; (5)提供电话和通讯线路及接口; (6)连接现场与市政公共道路的交通通道(但不包括现场内的临时道路和设计图纸上标明的所有永久市政道路); (7)提供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 (8)提供的其他条件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对上述条件或工作的具体要求(如水源管径、电源的额定功率、接口的位置等)见“技术标准和要求”。发包人应当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费用。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间妥善保管上述所移交的设施,以保证该等设施始终处于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7.1.8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绿色施工的要求,提供场地、环境、工期、资金等方面的保障。 7.1.9在开工日期之前应当办妥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核准、报备等手续,并及时办理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应当由发包人办理的本工程相关手续。 7.1.10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亲自或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指令,以保证本工程的顺利进行。 7.1.11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回复、审批或确认承包人提出的任何询问或申请。未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回复、审批或确认的,应当视为已获得发包人批准。 7.1.12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在开工日期前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7.1.13应当及时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7.1.14为避免正常施工时产生的噪音、震动、光线等因素导致周围的居民和公众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对施工场地周围的居民和公众进行协调并在必要时支付补偿金。 7.1.15在承包人按照合同实施完成本工程达到实际竣工的标准,并办理本工程相关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人应当接收承包人交付的工程及现场。 7.1.16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在承包人请求协助并承担相应费用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当给承包人以协助,但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7.1.17为确保本工程的顺利实施,应当保持发包人代表及相关管理人员、监理人的稳定性。 7.1.18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7.2发包人代表 7.2.1发包人代表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应当任命一名代表常驻现场,以代表发包人行使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代表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所做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由发包人所做出。 承包人应当遵循发包人代表的指令。 发包人有权随时变更或撤销关于发包人代表的委派。任何此类的变更或撤销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并在到达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时生效。 7.2.2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 发包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 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到达承包人时生效。 发包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当视同是发包人代表做出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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