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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支付产假工资

2020-09-06 15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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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不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而给予的生活费用。我国的生育津贴原称产假工资,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分为两种情况:在实施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地区,支付标准一般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也有的地方规定,以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产假待遇,产假期间由于女职工未能向企业提供劳动,理所当然不能享受工资待遇,但却可以享受生育津贴,但单位未给其缴纳生育保险时,应当由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所以,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同时享受,只能二选一。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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