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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公司没有可执行资产,可以执行法人资产吗

2024-05-06 7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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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若面对的对象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且缺乏可供执行的资产,能否执行法人的个人财产,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首先,我们需要区分企业的性质。对于合伙制企业而言,法人(股东)需对债务人负有连带责任,若企业无任何资产,则可依法执行其法人的个人财产; 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若股东在经营过程中并未出现过失行为,那么他们并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无法直接执行法人的个人财产。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该有限责任公司仅由一名股东组成,并且有充足的证据表明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现象,此时便可依法执行其个人财产。最后,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试图逃避债务,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了严重损失,那么这些股东就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其所有者既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公司应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责,而股东则只需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即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因为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实际上已经转化为了公司的资产,所以股东所拥有的其他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n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n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n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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