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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司法实践中有过这种情况,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涉案的国有资产——房屋以物折抵给申请执行人并办理过户手续,确实相关法律对这方面规定的不够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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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从来没有规定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时不可以强制执行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同时又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2、什么是被执行人及其抚养的家属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掌握的: a、是否有能力租赁房屋居住?任何人都不是必须居住自有住房,租赁的住房同样可以居住,可以满足居住条件,所以,有收入能够租赁住房的情况下,现居住的房屋就不是必须的住房; b、如果没有收入来源不能租赁房屋居住,那么还要看该房屋是否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相适应,(该办法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被执行人超过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不是必需的房屋 另外,如果被执行人的房屋设定了抵押,则不考虑是否必需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注意,这里已经没有再提到“必需”的问题,只是同时又规定,对已经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居住的房屋,在六个月内不得强制迁出。就是说给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过了六个月的宽限期,可以强制迁出。 因此,如果被执行人的房子为别墅或其本身具有相应的收人能力可以租房,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套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施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需的住房,但不得拍卖、出售或者还债。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和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决定拍卖、出售或者还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迁出房屋。第三条规定,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人也就是说,如果房屋之普通债权债务关系被查封,且属于居住之必要的房产,那么法院只查封不拍卖,如果房屋已经设置了抵压权,那么抵押人是在被执行人提供短期安置住房后,法院可以拍卖该住房。但要告知买受人无法办理房产证的事实和法律后果。
申请应当向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提出。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案件经过了几级审判,强制执行都由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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