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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如何?

2024-06-22 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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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部门办理。变更事实发生之日系指: (一)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分割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进行联营、合资或合作建房等,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之日或合同批准生效之日; (二)因继承、析产、赠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继承、析产事件发生或赠与协议签订之日; (三)机构调整,企业兼并、让售、分立,为有权机关批准之日; (四)改组或设立股份制企业,为有权机关批准其改组或设立之日; (五)依法强制转移土地权利,为法律文书生效之日; (六)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处分行为发生之日; (七)变更土地所有权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之日;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为出让金全部付清之日; (九)拆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 地上有建筑物的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应当在取得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部门办理。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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