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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登记的申请期限分别为:(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总登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在知道总登记公告或接到登记部门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二)以划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分已核准的登记事项:(一)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以伪造有关证件等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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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权利的登记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权限,负责土地登记工作。(一)省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直属单位,依法取得本省境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二)地(市)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三)依法取得跨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四)本款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土地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上级登记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土地登记工作委托下级登记部门办理。受委托的登记部门在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应当单独立卷归档,并报上级登记部门备案。
土地登记是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以下统称土地权利)进行审查确认、登记造册、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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