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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是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以下统称土地权利)进行审查确认、登记造册、颁发证书。
变更登记申请以及变更地籍调查结果经审核、批准后,由登记部门注册登记,注销、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
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按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顺延登记期限。登记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予编号并给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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