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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土地能出售外村雇主建个人别墅吗?

2024-06-26 3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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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能在房屋与土地的关系上,现普遍采取“房地一体主义”原则,即房屋的所有权与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同时移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使用经过中不会因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归隶属其他人而引致纷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也限定:“房地产转让、典质时,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典质”。在我国经过出让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存在障碍的,但是,199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将“应予城镇非农户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限定加以删除,并在第63条中明确限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乡下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获到建设用地的公司,因破产、兼并等情形招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导致“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的状况,从而在立法意义上,城市及外村、外乡居民已被禁止成为集体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权人。在乡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也就由于违背法律禁止性限定,而直接影响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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