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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可以和总公司合并吗

2024-05-02 11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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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制度,总公司与分公司不能进行实质性的合并,主要原因在于参与合并的各方必须享有法人资格。具体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并不具有设立合伙企业的资格,这源于其作为总公司下属机构的特殊属性。 分公司的运营过程中亦无法定代表人主导日常业务运作。 对于企业合并行为,各方需签订严谨且详细的合并协议,并依照规范化程序编纂相应的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同时,公司应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向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在三十天内通过报纸等媒体进行公告。在此期间,债权人有权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n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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