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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不涉及合并的问题,合并行为至少得两个公司才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1、无法合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法与总公司合并。 2、合并,指两家以上的公司依契约或法令归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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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 2、《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无法合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法与总公司合并。 2、合并,指两家以上的公司依契约或法令归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创新合并两种形式:前者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个公司因吸收了其他公司而成为存续公司的合并形式,后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合并创建了一个新的公司。 3、分公司是总公司下设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都诸多方面均受总公司管辖。它一般设立于总公司成立之时或成立之后,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没有独立性,不具有法人资格。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主要资格,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其财产实际上属于总公司),因此不是公司合并的问题(合并至少需要两家公司)。分公司可以先取消。总公司首先作出撤销分公司的决议,总公司应当自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分公司注销后,申请住所变更登记。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搬迁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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