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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没有开收款人和复核人可不可以用?

2021-11-02 22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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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增值税发票没有开具收款人和复核人不可以用。 增值税发票没有收款人和复核人是属于发票的信息不全,增值税发票上面的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信息应当齐全,而且不能是同一个人,同时增值税发票上面的开票人也不可能是管理员字样。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其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 3、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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