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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性行为是义务吗

2023-02-22 7,381人已浏览
  • 成敦毅律师

    成敦毅律师合伙人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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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夫妻性行为不是义务。性行为是出于自愿的行为,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进行性行为。夫妻的义务一般是指不干涉对方学习生活的自由,以及在一方生活困难的时候,抚养对方的义务。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1、夫妻之间的权利包括: (1)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3)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5)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a、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b、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2、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 (1)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2)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3)偿还夫妻的共同债务。具体是指: a、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b、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参加各种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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