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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享受生育奖励吗

2020-12-15 109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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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产假是国民可享受的基本权利,全国各地的公民对此项权利的享受状况有着较大的差异。不同地区,不同省市,不同的工作单位里,就会有千差万别的待遇。除辽宁规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外,其他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都规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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