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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安全制度

2020-07-03 1,566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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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生向患者或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及/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2、护士接到输血医嘱时,两人认真核对主治医师填写好的《输血申请单》,填写好病人的信息并将粘贴于配血管上。 3、采集血标本时,护士持《输血申请单》及贴有病人信息标签的试管至患者处,当面核对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科室/门急诊号、血型和诊断,准确无误后方可采血,采血后两人在《输血申请单》下面签字。操作要求:一人一次一管。 4、采集血液标本时,不得在输入大分子溶液通道中取血,应在另侧肢体血管取血,以防影响血型、交叉配血和抗体筛查结果。 5、采血后由医护人员或专人将血样和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与输血科工作人员双方逐项核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九条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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