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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唯一住房可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2020-05-11 109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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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被执行人仅有“一处住房”,应当予以执行: 1、一审诉讼、仲裁案件立案受理后,被执行人因转让其他住房而形成一处住房的; 2、被执行人在城镇虽只有一处住房,但在当地(县级的市、县、区)农村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的; 3、被执行人的一处住房用于出租、出借的; 4、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连续一年以上未居住的; 5、一处住房系执行案件债务所指向的标的物的; 6、其他不宜认定为“一处住房”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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