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根据2015年5月5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关于金钱债务债权案件,若被执行...
根据2015年5月5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关于金钱债务债权案件,若被执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被执行人仅有“一处住房”,应当予以执行: 1、一审诉讼、仲裁案件立案受理后,被执行人因转让其他住房而形成一处住房的; 2、被执行人在城镇虽只有一处住房,但在当地(县级的市、县、区)农村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的; 3、被执行人的一处住房用于出租、出借的; 4、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连续一年以上未居住的; 5、一处住房系执行案件债务所指向的标的物的; 6、其他不宜认定为“一处住房”的情形。
一般来说,债务人的唯一住房不能申请执行。但是,如果执行依据生效,被执行人以其名义转让其他房屋以逃避债务,债务人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规定, 在金钱债权的执行中,人民法院不支持被执行人以执行目标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维持生活必需的住宅;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以其名义转让其他房屋以逃避债务; (3)申请执行人应当按照当地低租金住房安全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支持家属提供住宅,或者同意从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标准中扣除的租金。
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子,应当执行: 一审诉讼、仲裁案件立案受理后,被执行人因转让其他住房而形成住房的; 被执行人在城镇虽只有一处住房,但在当地(县级市、县、区)农村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 被执行人的一套房屋用于出租、出借; 4、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连续一年以上未居住的; 5、住房是执行案件债务所指向的标的物; 6、其他不适合认定为一套房子的情况。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5人已浏览
210人已浏览
131人已浏览
15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