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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5年5月5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关于金钱债务债权案件,若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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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胜诉后,可以申请债务人家庭唯一住房。需要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给债务人保障家庭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如下: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2015年5月5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关于金钱债务债权案件,如果被执行人(债务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法院可以在扣除5至8年租金后执行房地产,保护债权人利益。《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在执行金钱债权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是本人及其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赡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可以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赡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给予三个月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是本人及其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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