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2015年5月5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关于金钱债务债权案件,若被执行...
债务人欠债没有钱还,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债务人家庭唯一住房。规定是,若被执行人(债务人)名下只有唯一一套住房,在扣除5至8年租金后,法院可以执...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就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一般来说,债务人的唯一住房不能申请执行。但是,如果执行依据生效,被执行人以其名义转让其他房屋以逃避债务,债务人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规定, 在金钱债权的执行中,人民法院不支持被执行人以执行目标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维持生活必需的住宅;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以其名义转让其他房屋以逃避债务; (3)申请执行人应当按照当地低租金住房安全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支持家属提供住宅,或者同意从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标准中扣除的租金。
根据2015年5月5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关于金钱债务债权案件,如果被执行人(债务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法院可以在扣除5至8年租金后执行房地产,保护债权人利益。《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在执行金钱债权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是本人及其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赡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可以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赡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给予三个月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是本人及其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7人已浏览
142人已浏览
154人已浏览
40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