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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收缴还是扣留

2023-06-28 19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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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收缴还是扣留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规定来确定。 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有以下处理方式: 1、 违禁品。违禁品是指法律明确禁止携带或运输的物品,如毒品、武器、爆炸物等。一般来说,违禁品应当被收缴并上报相关执法部门,以便进一步处理; 2、管制物品。管制物品是指需要特定许可或批准才能携带或运输的物品,如某些药物、有毒化学品、珍稀动植物等。对于管制物品,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判断。有些管制物品可能需要扣留并等待相关部门审批,而其他管制物品则可能需要收缴并上报。 安检时发现有违禁品有以下处理: 1、属于法律规定,违法携带的物品应交公安部门处理,如国家明令禁止的物品、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物品、管制刀具(包括陶瓷刀具)等; 2、携带的物品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要求的物品,安检部位应 采取带回、暂存、放弃等方式; 3、旅客放弃违法违规携带的物品的处理; 4、保存期限过后进行销毁。安检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提出书页报告提交公安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核查、清点物品名称、规格、数量、保存时间等;如有不符,公安和上一级主管部门要共同追查相关责任或按照法律依据进行查处(处理是非常严格的)。 综上所述,具体的处理方式可能因地区而异,因此建议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咨询当地的执法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获取准确的指导和建议。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 (五)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已经依照前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又发现新的证据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违法行为能够认定的,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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