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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哪些违禁物品,应当予以收缴或没收

2022-02-05
没收财产要有法律依据和理由并按程序进行。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赌具和赌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 (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五)倒卖的有价票证; (六)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非法财物。收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违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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