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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电商打假人算消费者么?

2024-06-21 0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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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第一:06月北京石景山法院发布的《石景山法院消费者诉讼纷争的难点及解决办法》首次明确:职业打假人视为于普通消费者,具有消费维权类案件的原告主体身份。石景山法院认为,消费者在消费维权类案件中,多处于弱势地位,而职业打假人无论从举证本领,诉讼经验都高于通常消费者,确定职业打假人在消费维权类案件中的主体资格,更有利于净化消费市场。对于个体消费者而言,无须去追究其买下商品的真正需求,个人只要能证明买下做法已经发生,且不是用于再销售,不考虑买下数量多少和可否事实上用于个人消费,都应该认定为是消费者,即是适合的原告。 第二:职业打假人也是消费者,是能够因为销售商或生产商的欺诈做法而得到两倍赔偿的,不顾买下商品时买下者的动机是什么,是消费还是要求赔偿,都不影响职业打假人是消费者的身份,都不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限定,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是针对经营者而非消费者制定。 第三:在事实上的诉讼案件中追究“职业打假人”可否为消费者毫无心义,因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不应该考究权利主体可否为消费者,而应当审查两方之间可否存在商业交易做法、可否存在欺诈做法或其他的损害情形,即与其认为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不如认为消法的立法其意是在规范生产经营者的做法。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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