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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消费者保护法中商业欺诈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2024-08-3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8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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