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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管理职责的处罚

2023-12-15 52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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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管理职责的处罚如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当企业或个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管理职责时,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这些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刑事责任等。行政处罚可以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经济赔偿则涉及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刑事责任则可能导致刑事处罚,如拘役有期徒刑等。此外,安全生产事故还可能引发民事诉讼,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对于安全生产法管理职责失职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公共利益。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 1、不服从和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监察人员履行监管、监察职责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 4、未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设备并维护、保养、检测,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或者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擅自使用的; 6、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的; 7、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的; 8、未对危险作业进行安全管理的; 9、擅自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没有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10、生产经营场所的建筑物、通道、出口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作业,未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12、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生产经营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定责任的。 综上所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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