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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二)协助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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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建立健全煤矿安全检查人员每日检查制度并负责监督;(四)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配合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协助配合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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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四十二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尽职责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处于指挥者、决策者的地位。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这是其一项法定职责。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一些个体、私营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其主要负责人有的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匿,致使无人组织指挥事故抢救;有的对事故抢救不积极,拖拉、应付,导致事故主损失进一步扩大。针对这种情况,本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统一、有效的措施,动员、组织、协调力量来全力抢救,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造成进一步的人身伤亡、更重大的经济损失或者更为严重的后果;对身处险境的人员和财产,要全力抢救,使其脱离危险;当自身力量不足时,应当及时就近请求支援;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抢险是一项任务紧、难度大、涉及面广的工作,只有统一、有效地组织起来,才可能作好。因此,《安全生产法》必须赋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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