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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纳个税的福利费是什么

2024-04-16 19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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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可以不缴纳个税的福利费如下: 1、发给个别人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2、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3、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比如节日员工聚餐。 其余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如下: 1、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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