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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辩护词房屋产权未过户该如何处理呢?

2024-06-17 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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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的定性持有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行贿罪在客观方面的给予行为分为主动给予和被动给予。被动给予,就是说在国家工作人员主动要求、索取财物的情况下,被动的交付财物。如果是因为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被迫交付财物,必须是本人实际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才构成行贿罪,否则不构成行贿罪。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张××是在朱××的安排下给予于××2万元的。这一点得到了起诉书的认可,在张××和于××供述中也得到了证实。 被告人张××在其第二次讯问笔录中有这样的供述“当时朱××给我有个示意的意思,他说话的意思就是于××来了你怎么没点表示吗?我一听他这么一说我就明白他的意思,就是想就我送给于××点钱的意思。”在其他涉及到于××的讯问笔录中张××都做了类似的供述。 证人于××在其第二次讯问笔录中有这样的供述“随后朱××就点了张××,说是我同学来了,你不意思意思。之后我就看张××从他的包里拿出银行封条扎好的两扎钱,张××就把这两扎钱递给我了。”“问:张××为什么送给你钱?答:这两次都是朱××让他给我钱的。”于××在其他涉及到张××向其送钱的讯问笔录中都做了类似的供述。 我们从法院复印的全套卷宗材料来看,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张××在朱××的安排下被动给予于××2万元,实际获得了不正当利益。所以,辩护人认为张××在朱××的安排下被动给予于××2万元认定为行贿证据不充分,应当不予认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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