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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2024-06-21 7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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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有以下重点内容: 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尊重人格尊严、平等对待,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应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第四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都有责任关心、培养、教育未成年人,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红十字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协助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未成年人做好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调查、评估本行政区域未成年人保护状况,协调、指导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三)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受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寻求法律帮助; (五)做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放任、迫使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二)放任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旷课、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进入不适宜场所、携带危险物品、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行为; (三)放任未成年人观看、阅读、收听、收集或者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等内容的影视节目、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行为; (四)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五)强迫未成年人参加有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动; (六)其他不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健康成长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园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公共安全教育,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并按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演练,增强其自我保护、自我救助的意识和能力。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成年人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不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抢险、救灾、制止暴力等危险性活动。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和完善下列服务: (一)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托幼服务; (三)对未成年人或者其家庭提供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咨询、指导; (四)对特困家庭的未成年人提供生活、教育、医疗等救助; (五)对弃婴、孤儿、流浪儿童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提供安置和救助; (六)对残疾未成年人提供特殊教育、康复等服务; (七)对未成年人提供娱乐、体育和文化活动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八)其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服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开展前款规定的相关服务。 第三十九条生产和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保障建设、运营和管理资金投入,促进设施资源的共享利用。 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维护,保证正常开放,丰富活动内容,加强服务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者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公共图书馆、青少年宫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的文化体育设施、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五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以及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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