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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二)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防汛、水工水文监测和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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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水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按照本市环境卫生责任制执行。各责任单位应当落实河湖环境卫生责任,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海河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水资源、防洪排水和水土保持等规划相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各类专业规划涉及河湖的,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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