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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xx保护管理条例第19条

2022-09-10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二)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防汛、水工水文监测和测量、河岸地质监测、通讯、照明、滨河道路以及其他附属设备与设施;(三)围堤或者修建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四)损毁护堤护岸林木;(五)非管理人员开启、关闭河湖工程设备与设施;(六)行驶履带车辆、超过限载标准的车辆;(七)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水工程和河岸堤防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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