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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买东西,产品质量损失起诉状

2024-06-09 3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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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网上买东西,产品质量损失起诉状如下,上诉人:唐,男,年10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090219671004539,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小文化,农民,现住遂宁市安居区会龙镇接官厅村。上诉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24年11月8日收到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24)安居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现因不服该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安居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上诉理由原判决事实不清。原判决认定建筑有限公司与安居区会龙镇赵等九户村民签订了建房协议的事实是错误的。事实上,与赵等人签订协议是吴与王,该协议并经公证。原判决认定建筑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进场施工的事实也是错误的。吴等人组织人员非法进行建筑活动的时间是2024年6月中旬。 3、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制止违法行为的动机还是错误的。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唐为达到敲诈建筑公司的目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事实上,涛场公司是否存在都是一个疑问。吴等人作为自然人,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随随便便找了一家建筑公司挂在自己的头上,生拉硬扯地“挂靠”,非发雕刻、使用公司印章,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实施建筑活动,并侵犯上诉人及上诉人所在集体土地使用权,上诉人对吴等人的这些行为进行制止,竟然成了犯罪动机,让人觉得不可思议。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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