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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女,汗族,2006年6月8日生,住济南市区路号,电话。 法定代理人:马,女,汗族,1971年6月8日生,住济南市区路号,电话。 被...
原告: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路,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被告: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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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我认为在本次案件中你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如果原告可以证明造成本次损害结果发生的事由于质量问题,那么你和生产厂家承担连带责任,你责任的部分也应当由厂家进行承担,第三根据民诉证据规定,追加被告应当在举证期限内书面提出,第四原告必须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她受到的损害后果是由于你们的侵权行为或者产品质量引发而导致的,如果他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证明力不足的,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商不成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按固定收入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按照同行业标准取一个合适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
原告:李,女,汗族,2006年6月8日生,住济南市区路号,电话。 法定代理人:马,女,汗族,1971年6月8日生,住济南市区路号,电话。 被告:商场,住所:市路号,电话。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00000元。 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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